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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广西辖区上市公司动态快报
2026-03-172

广西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东方财富证券上市公司咨询部,就广西A股上市公司2026年2月份市场表现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归纳总结、对比分析,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6228,广西辖区共有A股上市公司42家。其中上交所主板17家,深交所主板18家、创业板4家,北交所3家。

截至2026228,广西辖区A股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为4,423.35亿元。2026年广西辖区上市公司无再融资(含增发、配股)募集资金。

二、市场表现

2026年2月,广西辖区涨幅排名前10位的股票中,制造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各占据2席,采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综合、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各占据1席,涨幅最大的是华蓝集团,上涨25.09%;其次是北部湾港,上涨16.67%。

跌幅前10位的股票中,制造业占据7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各占据1席,跌幅最大的为东方智造,下跌20.80%;其次为广农糖业,下跌19.04%。

三、重大事项

IPO相关

本月无IPO上市、获发批文及过会事宜。

)资本运作

本月无再融资实施完成事项。本月无再融资预案披露事项。

)业绩与分红

本月辖区内披露业绩预告/快报的上市公司共3家,其中,3家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3家业绩预盈。

增持与减持

)其他重大事项

本月无重大项目事项。

四、违规案例解读(非广西上市公司)

夸大千亿合同误导性陈述遭重罚

【案例简介】

经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调查,科创板某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的违规问题:

公司2026年1月13日发布的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合作协议实际条款内容,具体存在四项关键信息披露偏差。一是公告披露了“协议总销售金额超1200亿元”,但公司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此金额为公司估算,《合作协议》中未对此作出任何约定,且该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公告披露公司将供货预计305万吨,但未披露协议约定的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305万吨预测值的70%,且最终采购量以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或单笔采购合同为准;三是公告披露供货期限为2026年第一季度至2031年,与《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的实际约定不符;四是公告未披露《合作协议》将公司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含政策、商务、产品质量、交付等多维度条件)作为需方履约的前置条件。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宁波证监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

一、对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二、对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规则摘要】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提示】

重大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重要信息,其披露质量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判断,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领域。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相关信息时,应严格对照合同实际条款披露,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或缩小合同金额,不得隐瞒合同履行的前置条件、数量约束、期限约定等重要限制性条款,避免形成误导性陈述。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关键少数”需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重大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杜绝主观臆断或选择性披露行为。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持续深化。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细化对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要求;2025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对董事会秘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审查核实责任,并拟督促上市公司建立董秘履职保障与责任追究的配套机制,包括赋予其在合规意见未被采纳时的报告权、规范其避免利益冲突、搭建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体系等。在此背景下,该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因在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中审核履职不到位而被追责,反映出监管在制度与实践层面,对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切实履行信息披露把关义务、勤勉尽责的同步推进。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信息披露审核机制,明确公告披露的审核流程和责任分工,对重大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履约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和如实披露,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上市公司应强化合规意识,深刻认识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后果与市场影响,通过完善内控制度、细化审核流程,筑牢信息披露合规防线,以规范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公司实现合规稳健发展。

内控失效引发合同管理及项目追踪双重违规

【案例简介】

经查,沪主板某上市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部分外购技术项目采用制式合同,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明确,合同内容不规范,以及关于外购项目合同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二是未能及时识别部分研发项目的终止风险,导致预付款收回不及时,以及部分研发项目已终止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六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6.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六号“医药制造”第十三条有关规定。

天津证监局对上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总经理、现任董事长、现任总经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总经理、现任董事长、现任总经理予以监管警示。

【规则摘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

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现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改为了“内部审计机构”)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1.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2.5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六号——医药制造》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按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取得阶段性进展(进入I、II、III期等)或发生重大进程变化(临床试验暂停或终止等);

(三)收到药品注册、生产许可;

(四)首次通过GMP符合性检查;

(五)主要药品通过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

(六)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或收到撤回药品注册的审批文件;

(七)可能对公司药品研发、注册、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在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发生前款事项的,应当参照境内相关程序及时披露。

【要点提示】

监管机构正不断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及时性要求,上市公司须加强内部治理,强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防范潜在风险。

对于重大合同,上市公司须建立合同专项审查机制,明确合同关键条款,确保披露内容完整准确,防范重要条款缺失风险。

对于重要项目,上市公司须建立后续追踪机制,监控项目风险,及时识别项目异常状态(如终止、重大变更)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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